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对逃跑并挥霍公款的行为进行法律定罪,一般都涉及到职务侵占犯罪或是贪污莲花罪两个罪行,相应的认定结果会根据案件中的涉案者职务身份以及挪用款项的资金来源而有所不同。若这些不当挪用行为的实施者,属于公司、企业甚至其他团体的员工,他们将以其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用或者供给他人借贷,倘若挪用以获取的钱财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程度或者存在其它恶劣情形,那么这类行为将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相反,当实施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如果他们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盈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贪污莲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