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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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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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预支工资后直接自动离职的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预支的工资已经超过了当月的工资,在3000元到1万元以上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就构成诈骗罪。
上班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一、上班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预支的工资超过可支工资,然后自动离职构成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员工构成诈骗罪公司可以辞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而言之,向用人单位预支了工资以后又逃跑的这种行为肯定是得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司法实践中,员工能向公司预支的工资额度也很有限,其实即便是公司不同意员工预支工资的,也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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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班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员工预支工资后直接自动离职的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如果当事人预支的工资已经超过了当月的工资,在3000元到1万元以上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就构成诈骗罪。若是依旧不知道上班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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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员工预支工资后消失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视情况而定。若员工无故预支后离职,可能涉嫌诈骗。但若因合理原因,如疾病或家庭变故导致无法继续工作,预支后离开,则不构成诈骗罪。具体情况需深入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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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跑路了,人跑了算不算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借款后跑路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综上,不能简单将借款后跑路等同于诈骗,更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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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工资跑路算诈骗吗
员工预支工资后消失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视情况而定。若员工无故预支后离职,可能涉嫌诈骗。但若因合理原因,如疾病或家庭变故导致无法继续工作,预支后离开,则不构成诈骗罪。具体情况需深入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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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法律路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达到清洗犯罪收益、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犯罪分子总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在洗钱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风险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洗钱,这些方法可以归并为不同的模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分为三种模式: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为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共谋洗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制定了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预付网上支付产品和电子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融资指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4月制定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融资管理办法》取代了之前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甚至于2012年1月发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防范包括洗钱在内的支付风险,但是该管理办法至今尚未正式生效。因此,目前我国专门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融资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风险,有必要结合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洗钱风险、洗钱模式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对该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对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的规定。尽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融资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23条、24条对网络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做出规定,但是并不完善。
首先,第13条未能防止洗钱者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解交易金额洗钱。根据第13条,允许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义务,而且不仅不要求在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下时登记本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核对信息的真实性,更未规定当日累计资金收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登记本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核对信息的真实性,不足以防止洗钱者通过拆分交易、分解交易金额以达到逃避身份基本信息登记的目的。因此,为了防止洗钱者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解交易金额逃避身份信息登记,建议将第13条修改为“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或当日累计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限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限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未对代替第三方开立支付账户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做出规定。尽管第11条对为客户开立网络支付账户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代替第三方开立网络支付账户时,需要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并对代理人与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识别,登记他们的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事实上,正如上文所述,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三大类型之一。而且犯罪分子也经常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利用盗来的身份或虚假的身份开立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用来作为清洗非法所得的中间账户,一旦非法资金转移到了这些账户,犯罪分子或其同伙就会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其取走,或者将其用于购物(通常是在互联网上)犯罪分子还可以利用盗来的身份或虚假的身份开立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同时进行犯罪活动(如诈骗)和洗钱。因此,有必要在第11条后面增加1款作为第4款:“网络支付机构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身份,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二)对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进一步降低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风险,要根据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的方式规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管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方式的多样性可能会使第三方共犯随心所欲地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欺骗第三方帮助为其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与利用银行账户、借记卡、信用卡转账或个人对个人转账(利用个人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相比,利用现金、预付卡、现金券、电子货币等可匿名的手段向网络支付账户注资具有更大洗钱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向网络支付账户注资的方式做出规定,可以规定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只能使用可以受金融机构的客户正当注意措施约束的注资方式,比如利用银行账户、借记卡、信用卡,而排除使用现金和其他可以匿名的注资方式。或者规定在使用现金、预付卡、现金券、电子货币等可匿名的注资方式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时,如果金额较大或者认为可疑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管理办法》第15条已对预付卡出售时的购卡人身份识别、身份基本信息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核对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留存做出了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支付账户的现金充值进行规定,在《管理办法》第11条之后增加1款作为第5款,规定“个人客户向支付账户单次充值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通过开立多个支付账户逃避收付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要求,《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网络支付机构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时,应采取有效措
施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联关系,按照客户进行统一关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防止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
(三)对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者或其代理机构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代理机构洗钱,除了要慎重选择具有良好声誉与健全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的代理机构,还有必要对服务提供者与境内外代理机构(如零售商、金钱汇付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尽管《管理办法》第8条对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充分收集有关信息、评估反洗钱和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未明确本机构在境外代理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正如上文所述,鉴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较大洗钱风险,有必要使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的反洗钱义务。因此,有必要在《管理办法》第8条后增加1款作为第2款,规定“支付机构应承担境外代理机构未履行反洗钱和融资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尽管《管理办法》第四章对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第34条允许支付机构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并未统一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的标准,更未对网络支付机构上报可疑交易的标准进行规定。尽管这种规定有利于支付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合适的可疑交易标准,但是缺乏统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支付机构在可疑交易标准方面的差异,选择利用不易被上报和发现的支付机构进行洗钱。而且缺乏统一的可疑交易上报标准,无法严格确立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支付机构制定统
一、具体的可疑交易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管理办法》没有确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大额交易上报义务,但是第11条第3款确立了进行大额交易时需要核实客户身份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义务。根据第36条,如果在审核大额交易客户身份时有合理理由判断交易与洗钱、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相关的,应该将可疑交易上报。这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报告大额交易的作用,又减轻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审核大额交易的工作量,提高了上报交易的质量。这在赋予支付机构较大上报自由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和查处支付机构参与洗钱案件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完善《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将“出现下列情形时”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的基础上,专门规定网络支付机构报告大额交易的义务,大额的具体标准可以在第11条第3款规定的大额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更高的标准。比如,可以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1.个人客户之间,或者个人客户账户与单位客户账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收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2.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3.单位客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收付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4.单位客户全部账户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5.交易一方为个人客户、单笔或当日累计跨境收付金额为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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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工时的工资后跑路违法吗
在工作场合,预支工资是员工在发薪日前提前领取应得工资的行为。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按月获得货币劳动报酬,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允许预支工资。如遇雇主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工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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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拿定金跑路属于诈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房二卖拿定金跑路属于诈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
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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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预支工资跑路构成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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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拿定金跑路属于诈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房二卖拿定金跑路属于诈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
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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