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裁定是否准予申请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首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风险程度,以及他们是否有可能选择逃避审判或者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尽管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确实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准许取保候审的必须要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悔过表现等等。若被害方能够给予谅解,那么这无疑将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这并不改变取保候审的决定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