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交谈时,并不需要经过正式的提审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具有会见并与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权力。在这一情形下,如果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授予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必须尽快地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辩护律师有权直接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而无需经历繁琐的提审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