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权力机构在取保候审执行之后改变初衷,选择撤销此项许可,那么他们将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交更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但这必须以确凿充分的理由为支撑,例如嫌疑人存在着逃逸的潜在危险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线索,这些都显示其可能对证人施加不利影响。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然后做出是否批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与此同时,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亦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来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