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情况下不能超出不得超过三十七日之法定界限,然而这个数据并不代表着一旦满了三十个自然日内必定会得到解除。这个时限实质上反映的乃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时效性,包含了其延长的可能性。若检察院未能予以批准逮捕,或经审理判定嫌疑人不具备任何犯罪行为事实,那么涉案人员就应该得到相应的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