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斡旋受贿罪作为一项独特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明确界定。该行为通常是指处于特定职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以通过其他同僚职务行为的方式,为其请托者谋求不当权益,从而向这些请托者索要或非法收取相应财务的行为。针对这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法条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