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逮捕并非皆须先行刑事拘留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侦查机构得以在掌握充足证据证实涉案人员犯下犯罪行为且有可能判处徒刑,以及该人试图逃避司法追责或销毁证据等情况发生之时,无需事先采取刑事拘留手续而直接对其实施逮捕。
然而在实践过程之中,往往在侦查初期阶段会首先实行刑事拘留以方便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