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行为,其主要犯罪主体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类员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职务赋予的权力优势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或者所管理的公有款项用于私人消费领域或借予他人,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以上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被用于非法活动,均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