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羁押达38日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之条件,此时,律师或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或公安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之后,法院或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情况,对取保候审请求作出批复或者否决。此种情形下,尽管嫌疑人无需拘禁于监狱,然而,他依然需要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能够做到及时到案,不干扰相关证人,不故意销毁证据,并且不会逃避审判。自此刻起至取保候审期结束,案件的侦察工作或审查起诉工作还将继续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