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海宁市境内,申请和审批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往往需要在地方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检察机构进行处理。此项制度被视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强制性手段,授权嫌疑人在提交适当数额的押金或由相关人员作担保之后,可以选择非拘禁形式的等候审判。它的核心意义在于确保嫌疑犯在面临任何可能的传讯时,都能及时抵达并配合司法进程,以避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试图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