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于接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处理。倘若经审查,符合相关起诉要求,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且须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反之,若经审查发现并不符合相关起诉条件,则应在同样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裁定,以示不受理其诉讼请求。据此规定,在整个起诉环节之中,人民法院需于收到起诉资料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工作。
同时,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均须满足以下五大基本要件:
首先,原告须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须有明确的被告方;
再次,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
此外,该诉讼请求还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
最后,该案还须由受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合以上各点,在涉及到青岛地区欠款未还的起诉流程中,人民法院亦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在收到起诉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与否的审查工作。
如若起诉申请符合前述各项条件,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审查发现并不符合相关条件,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裁定,以示不受理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