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能够对某一涉嫌犯罪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主要是依据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程度、嫌疑犯本人对于其罪行的认识和反省以及对社会潜在安全隐患的威胁程度等等多重因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若该名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在其身上并无明显的逃逸风险,同时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那么法院或者负责侦查工作的相关机构就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最终是否实际执行这一决定,还需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