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明确之规范,请求于人民法院提供民事权利保护之诉讼时限,即为法定三年时间。此诉讼期限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其权益受侵害及责任人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因而,若欠条所涉之债权人在自知悉或理应知悉其权益受损害及债务人为起算日起的三年内,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该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可能无法对该债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经法院批准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