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历史涉案人士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事宜要根据特定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第一种情况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话;
第三种情况是,若涉案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同样不会带来社会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特定案件中,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是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毕,那么此时也需要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