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问题,值得明确说明的是,它并不等同于“取走”,而是作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在取保期间相关行为的惩戒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开具相应的保证书,承诺他们不会躲避、不应防止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时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