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之取保候审事宜,需满足以下三个主要前提条件:(1)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对其适用独立适用的附加刑;(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3)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4)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且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由于其特殊性,我们通常会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