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之内,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如下所列的各项规定:
首先,未得到执行机构明确批复,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以及县城等地界范围;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以供审核;
再次,严禁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口供,以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还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做到随时待命,以便及时出庭参与诉讼程序;
最后,他们有责任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