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往往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并且不发生违反用假造等行为以至于影响到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的进行。在案件顺利完成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所有相关规定,且从未有过逃避法律责任调查、检控或者审判的举动,那么在经过项目评估和核对确保其无风险后,保证金将被全额返还给当事人。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该笔保证金则有可能被依法没收,用以弥补因当事人违规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