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之后,须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向其家属进行通报,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特殊情况。此类通报内容通常涵盖了拘留执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所处地点等重要信息。对于由于客观原由导致不能立即进行通知的情况,公安部门也需要在影响达到最低限度时尽快完成通知,确保被拘留者及其亲属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