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构成强奸犯罪行为的司法案件一般情况下并无法由受害者单独实施撤回诉讼的行为,原因在于此类犯罪属于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整个社会公众利益而提起的对被告人公开起诉的案件范畴。即便受害者本人自愿表示谅解或者撤消对被告方的指控,但在法院依据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进行审理后做出最终判决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旨在保障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维护广大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