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换言之,倘若债权人自知晓或者应该知道其应有权益受损及债务关系形成之日起,在三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依法为其提供有效的权利保护。
然而,若超过了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依据法律条例,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决定予以延长,否则,该项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当债务人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应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法院对其债权的有力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