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者未能依照债务合同偿还贷款时,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七十五条款,借款人有责任在商定的期限内全额归还贷款。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偿还义务,依据该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需要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或国内相关法律规则支付滞纳金作为补偿。
实际操作中,首先可以尝试与借款方进行友好协商,请求他们按照债务合同里的规定如期偿还贷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供债务合同、资金流转记录以及双方之间的通信往来等相关证据,用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等手段,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