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其与刑期上限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的社会环境危险程度、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后作出的判定结果。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倘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实施的附加刑处罚,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如果能保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那么便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