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罪犯是否能够申请因身患肝脏疾病而被批准保释候审,关键在于其病情是否已经影响到了遵守监禁限制的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阻碍诉讼进行的潜在风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检察机构及公安部门有权决定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可以准予办理保释候审: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保释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保释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4.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