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最终结束之后,取保候审的状态往往并无撤销之必要,究其原因在于,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仅是在审判过程中的一项临时安排,用以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当案件审理完毕,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已不再需要通过这一措施来保障诉讼活动的继续开展,那么取保候审的待遇就势必被终结。显然,一旦取保候审的身份被解除或者说案件已经圆满结束,那么也就彰显出这项强制措施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无需再次做出撤销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