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务还款期限所涉违约条款中违约金之判定,其评判准则涵盖多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即当事人间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然而此种约定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且不得超出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若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此时便可参考相似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法予以裁定。
其次,违约金的设定应遵循“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自身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
再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予以适度提高;反之,若违约金过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降低。
最后,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违约方需要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责任,而守约方则需证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对于欠条违约金的判定,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的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慎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