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参与实施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根据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予以区别认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和次要犯罪嫌疑人,即被明确界定为主犯与从犯。所谓的主犯,系指其在全部抢劫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和影响最为显著的嫌疑人;反之,被认为是从犯者,则属于在整个抢劫案中仅起次要或协助作用的相关涉案人员。在司法审判的量刑环节,法院往往会对主犯采取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相较之下,对于从犯的量刑裁决则可能会适当减轻或免去刑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依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追究;而对于从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