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拘役的案件,其法定拘役期限通常长达37日之久。此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拘留请求(最长30日内)以及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查并作出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以上所述的期限主要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初查工作,进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畅有序地进行下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