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天津地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通常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规进行裁决与执行。此项触犯之罪行主要涉及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进行追逐竞速,情节严重者的相关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拘役(1个月至6个月)以及罚金的刑事责任。
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涉案人员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做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当地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