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与取保候审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刑事强制举措,有着显著的差异性。其中,拘留这一措施通常由公安部门针对涉及犯罪性质人员实施,旨在对其在短时间内进行人身羁押。相较之下,取保候审则是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受到拘禁时,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障他们随时听从传唤出庭受审的一项制度设计。因此,二者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明显区别,拘留往往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而取保候审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在外面自由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