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属于其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暂时释放,以保障案件的审讯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或者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无法照料,或者正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在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羁押的必要性以及他们个人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