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金额为一百万元的洗钱案能否予以取保候审,这不仅取决于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需要考虑到其所表现出的忏悔程度以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等等多种复杂因素。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作为参考,在该条款中明确提到,对于以下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性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