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确保嫌疑犯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的一种承诺形式,取保候审保证金是由当事人在获得这一特殊待遇的阶段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交纳的押金。在此期间,若嫌疑犯未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待取保候审期届满后,其所交押金应如数归还。反之,若当事人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关法规,则其所交押金可能会面临被司法机关没收的风险,以弥补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或用于对其实施刑罚等用途。关于此问题的详细处理方式,请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