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的犯人在服刑期间若有真诚悔过或有显著的功绩,例如有立功行为甚至重大立功行为,那么他们就具有申请减刑的资格。
然而,需明确的是,这个减刑的实质性决定必须由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执行机构来发起,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并通过裁判才能获得批准。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涉入极具危害性的毒品犯罪案件,这个减刑申请的可能性以及具体的减刑幅度都可能被严格的法律法规所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