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问题,其适用并不仅仅依赖于所涉刑罚时间的长短,而更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状况、案情特点以及所涉及社会风险程度等多重因素。若嫌疑犯或被告,经审理可能被宣告执行管制、拘役或被判处附加刑独立执行的情况下,或是在羁押期间期满,但该刑事案件仍未了结,且同时存在法定可获准许取保候审的特定情况时,便可提出申请。具体参考的标准条款包括,辩护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嫌疑犯或被告会逃逸规避侦查工作、起诉程序及审判过程,并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诉讼活动造成妨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