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出租银行账户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已知悉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服务,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乃至支付结算等便利,倘若情节严重者,都将被视为构成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名。因此,若您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银行账户租赁出去,是否应当清楚租用方将会利用这些银行账号展开何种形式的犯罪活动呢?如果在此情况下仍选择出租银行账户以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并且情节较重,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