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涉嫌犯罪的嫌疑主体。这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某种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那些有可能被判定触犯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个人;还有一些特殊群体,如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由行动、生活无法自主照顾,或是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决定是否对个别案件实行取保候审时,法院、检察机构与公安部门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