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合同宣告到期之际,从理论上而言,债权方可以立即展开针对债务方的诉讼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建议给予一定适当的延缓期限,目的在于促使债务方能够自愿地遵守契约义务及时还款。倘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没有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时间约定,那么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明文禁止的固定期限限制其提起诉讼,然而长期以来无人主张权益的现象可能会对法定诉讼时效发起某种程度上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由于诉讼时效的缘故,使得债权人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长达三年以上时进行诉讼行动,很有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原本应有的胜诉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