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法庭通常情况下不会下达传统意义上的"传票"。所谓取保候审,即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设立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手段,使得潜在的罪犯或者已经确认罪名的被告得以在未被羁押的前提下等待最终的判决。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决定权归属于法院或检察院,他们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斟酌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同时也会将这一决定通知到相关的当事人。而传票则主要应用于庭审环节,其目的在于告知被告需要出席庭审。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的通知并非采用传票的形式,而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件来传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