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刑事拘留须向其亲属进行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公安部门决定对某个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拘留实施之后,需于最短时间内将涉案人员送至相关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此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遇有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且此情况下的通知会影响到后续侦查工作时,有关机构应在拘留实施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将该事项通知涉案人员的亲属。一旦由于妨碍侦查的因素消失,应当立即通知涉案人员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