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贷行为未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同时借款方拒绝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须为此种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其内容可包括持续履行、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等方面。除此之外,根据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在借款协议中若对还款期限未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作为出资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催告的方式,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返还所有借款。为确保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顺利程度,贷款人应在此之前优先尝试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贷款人则需着手搜集相关证据,例如转账记录、目击者证词等,以此来证实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的存在。随后,依据法律规定,贷款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金融债权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到侵害以及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金融债权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若借贷行为未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同时借款方拒绝偿还债务,贷款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