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友人于借款期间未能按期偿还欠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您有权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若您的友人仍持续拖欠,依据该法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您的友人应依照双方约定或参照国家相关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在实践过程中,您可先行与您的友人进行友好协商,明确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如协商无果,您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委托律师发出催告函,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借款本金、索要逾期利息并主张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