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与假释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法律手段或者刑罚执行途径,二者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在司法程序尚未结束之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实施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假释则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罪犯表现良好,符合特定条件,从而得以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从取保候审的状态直接转变为假释并不可行,因为这两者所适用的时间阶段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均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仅通过取保候审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就必须依法将其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