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之一,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在于为涉嫌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被告提供全方位、合法的法律援助服务。
然而,这类法律人士通常不会有机会与受害者进行直接对接和交流。在我国严谨而完善的法律框架内,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始终聚焦于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尽管他们可能会查阅相关案件卷宗资料以获取关于受害人的陈述信息,但是,直接接触受害人往往并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乃在于尊重受害人的利益和尊严,同时也尽可能地规避可能产生的压力和不良干扰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