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有组织犯罪或极端暴力行为的案件时,作为代理律师的首要任务便是向法庭提出会见被告的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羁押期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及书信往来。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遵守侦查机构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在处理那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时。在正式会见之前,律师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只有在得到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会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