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在处理各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若被告为自然人,且其常住地址与其户籍登记所在地并不相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诉讼管辖权转至被告常住地域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实体,则此类案件的诉讼管辖权仍应归属被告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涉及到多名被告,且各被告的户籍登记地或常住地址分别位于不同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时,则上述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处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时,原告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户籍登记地或常住地址来选择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