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具备依法维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追索欠款的有效诉讼期为三年,自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且明确知悉责任方之日起算,若超出此期间则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除非存在特殊情形。若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严格遵守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若借款期限未作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借款人可随时履行债务;而贷款人则有权催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此,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所借之款。若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须在该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启动诉讼程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