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到的刑案在法定追诉期内已经过了时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即检察院或公安部门通常无法再行执行刑事拘留程序。所谓的追诉时效实际上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针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时间界定,倘若此期限已过,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该案件将不再具备被提起诉讼的资格。在此情况下,如若当事人遭受误判而被实施拘留措施,他们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纠正这一错误并获取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