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婚姻法务的法律事宜,例如离婚诉讼等,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会面次数并未受到法律规定上的限额。律师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当事人对服务的期待与需求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必须进行的沟通情况等因素来全面考虑并灵活安排会面次数。关键在于尽可能保证当事人能够透彻地理解法律程序,明晰自身所享有的权益,并有能力有效地参与到诉讼或者协商的整个流程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案件需要同当事人会见。